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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丽状告摄影师侵权案

 汤加丽告摄影师张旭龙侵犯肖像权 索赔51万!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 昨天(2004年10月21日)上午,人体写真模特汤加丽起诉摄影师侵犯其肖像权一案在朝阳区法院大屯法庭开庭审理,汤加丽提出了51万余元的赔偿金。庭审中,双方对拍摄协议中一句约定的理解发生了歧义。
  昨天,汤加丽本人没有到庭,两名律师代为出庭。因张旭龙授权出版了《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张旭龙看见记忆1、2》一书使用了他为汤加丽拍摄的人体照片,汤加丽遂起诉到法院,索赔51万余元。
  被告律师当庭出示了他们曾签订的三份拍摄协议作为证据。对此,原告律师认为,协议上的签字有的是“汤加丽”,有的却是“汤丽”,不能认定就是原告本人签订的。此外,原告方律师还提出,双方拍摄协议中约定照片只能于用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张旭龙将照片用于图书出版,超出了约定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张旭龙的律师则认为,协议称照片用于“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的发表、展出、出版”,意味着张旭龙不但有权在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上发表,同时还有权进行展出、出版,因此,张旭龙没有构成侵权。
  昨天庭审后,由于原告汤加丽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案情回放
  汤加丽起诉称,张旭龙曾为她拍摄过人体图片,并在未经自己同意的前提下,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张旭龙看见记忆1、2》(精装)两书,并署作者名为“张旭龙”,由北京劳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对此,汤加丽认为张旭龙擅自使用自己肖像的行为给自己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她要求对方在《中国摄影家》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51万余元。汤加丽同时起诉了吉林美术出版社和北京劳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这两个被告发行销售该图书也应承担责任。

  恩怨追溯
    汤加丽与张旭龙的恩怨可以追溯到两年前。2002年9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被称为“国内第一个实名人体摄影出版物”。书中照片由张旭龙拍摄,署名为“汤加丽”,张旭龙的名字了无踪影。2003年7月,张旭龙状告人民美术出版社和汤加丽。张旭龙提出:该书侵犯了其署名权,还侵犯了其作品完整权和获酬权。经过审理,法院裁定,人民美术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署名“汤加丽著”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2003年11月,张旭龙提起诉讼,要求汤加丽登报道歉,并支付摄影稿酬206080元。2004年4月26日,朝阳法院判决汤加丽支付张旭龙报酬10万元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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