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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汤加丽无意侵权

 张辉:汤加丽无意侵权  
  2004年4月26日,北京朝阳法院就张旭龙诉汤加丽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汤加丽侵犯了张旭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十万元报酬,一度沸沸扬扬的摄影师状告模特著作权侵权案就此告一段落。此后,面对本刊记者的采访,汤加丽显得很无奈,并表示其无意侵权。
  汤加丽现在东方歌舞团做演员和教员,有多部舞蹈及编导作品,并在《康熙王朝》等电视剧中担任演员,2002年底,其个人写真集《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轰动各界。张旭龙是目前我国有名气的人体摄影师。此两人的恩怨也正是从《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开始。

  一、张旭龙状告人美社
  2001年3月28日,汤加丽与张旭龙签署拍摄协议,约定"本次人体拍摄隶属于创作摄影供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发表及展出,其相关本次拍摄的各类技术资料归属于摄影师。著作权隶属于摄影师。"此后,张旭龙为汤加丽拍摄20余组图片。2002年6月,人民美术出版社有意出版《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
  7月9日,张旭龙给汤加丽授权"我授权将我与汤加丽合作拍摄的照片用于她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及展览"。7月15日,汤加丽与人美社签署出版合同,9月,《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正式出版。该书收录了张旭龙拍摄的部分图片并作了编辑,以及汤加丽所写文字,版权页署名为"汤加丽 著"。
  作为国内第一本个人全裸写真集,该书迅速成为畅销书,在北京的王府井书店,平均一天可以卖出5、6本,远高于同类书籍。一版印刷10000册,上市不到1个月,便加印了5000册。至2003年2月,该书已进行了5次印刷,累计5万余册,总码洋达到了340万之多。国内也掀起了人体写真热的浪潮。
  据公开资料,张旭龙称2002年9月第一次看到该书后,认为该书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2003年7月9日,他把人美社告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发行、销售并销毁库存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公开赔礼道歉,支付15万元报酬以及承担本案的合理开支5802元。

  二、两个相反的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汤加丽作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汇编作品的汇编人,依法对该书享有著作权。虽然该书有汤加丽自己撰写的部分文字,但该书汇编的主要内容是张旭龙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因此,该书以"汤加丽 著"的方式署名不妥,这种署名方式侵犯了张旭龙的署名权。
  人民美术出版社在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部分作品时,对其图片中的背景和人体进行了剪裁,由于这种使用方式未对涉案作品作实质性改动,并未歪曲和篡改涉案作品的主要内容,因此并未破坏涉案作品的完整性,未侵犯张旭龙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张旭龙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为汇编作品,汤加丽经张旭龙授权在其汇编作品中使用了张旭龙摄影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书的著作权由汤加丽享有,汤加丽依法享有署名权。虽然"汤加丽 著"的署名方式未明示其汇编人身份,但不能据此认定人美社侵犯了张旭龙的署名权。
  但是,人美社未经张旭龙同意,对张旭龙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部分人体、背景或道具进行裁剪,超出了其为了版式整齐美观而进行边缘性裁切的限度,损害了张旭龙对其作品的构思和艺术追求,破坏了涉案作品的构图和视觉效果,侵犯了张旭龙对涉案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于署名权,更多的专家认为二审认定有道理。因为既认定汤加丽对该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又否定其署名权,这种逻辑不对。毕竟,署名权是著作权的一项权能,一般应是:某人享有著作权,当然享有署名权,不管署名"著"、"编"、"编著"、不署名甚至署假名都是权利人的选择。

  三、汤加丽:无意侵权
  2003年11月19日,张旭龙以著作权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汤加丽侵犯了其署名权,要求汤加丽登报道歉、支付著作权报酬20608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双方第一次质证时,张旭龙又提交证据称,人美社修改涉案图片是由汤加丽授权,汤加丽因此还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虽然张旭龙的代理律师认为北京市高院对该书署名权的认定有误,但其以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认定侵权显然依据不足,只不过是其个人理解。原因很简单:该书整体著作权和该书所涉照片著作权不是同一概念,汇编作品与汇编作品中使用的作品与材料也有区别,没有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朝阳法院认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为汇编作品,汤加丽作为汇编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在汇编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该书封面内侧折页已标注"摄影张旭龙",封底内侧折页有摄影师张旭龙的简介,所以张旭龙作为该书摄影作者的身份已经得到体现,因此汤加丽并未侵犯张旭龙的署名权。
  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该书的总体设计和责任编辑均出庭为汤加丽作证:在编辑、加工涉案摄影作品时,汤加丽委托在场人给张旭龙打电话请其最后定夺,但张旭龙说他不过来了,定稿的事就由他们自己看着办。结合本案的其他事实足以说明张旭龙已事实上授权汤加丽对涉案图片加工、修改。
  朝阳法院认为:虽然汤加丽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汤加丽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作品所作的改动征得了张旭龙的许可,因此其擅自对涉案39幅摄影作品的剪裁损害了张旭龙对其作品的构思和艺术追求,侵犯了张旭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向其赔礼道歉。
  在张旭龙诉人美社侵犯著作权案中,人美社提交证据称其修改涉案图片是由汤加丽授权,这份书面证据没有起到任何为人美社开脱责任的作用,反倒在本案中成了张旭龙诉汤加丽侵权的惟一依据。虽然人美社的工作人员为汤加丽出庭作证,但朝阳法院认为此证人证言是传来证据,非直接证据,不予采信。
  采访中,汤加丽多次表示其无意侵犯张旭龙的著作权,在与张旭龙电话联系后,以为已经取得张旭龙的授权,可以对图片修改。且图片编辑介绍说,部分图片采用突破纸面的"出血"版设计,是国际上通行的摄影作品版面设计方式之一,任何一家出版单位都会照此裁切。所以无意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四、愿意向张旭龙付酬
  张旭龙诉称:其给汤加丽的授权是有偿授权,而该书近90%的内容是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张旭龙至少应享有汤加丽应获稿酬的80%即206080元。这是在混淆概念,因为人美社应付汇编作品整体著作权人汤加丽的稿酬和汤加丽应付被汇编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张旭龙的稿酬是两个法律关系。
  人美社应付汤加丽的稿酬这一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只需按双方的约定付酬,张旭龙不能以汤加丽从人美社所获稿酬为依据来主张付酬。因为汤加丽和人美社间是合同关系,汤加丽无论从人美社取得多少报酬,都和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且汤加丽为出版涉案一书付出了更多的创造性劳动,其权益也应受保护。
  汤加丽应付张旭龙的稿酬这一法律关系比较模糊,诚如北京市高院最终认定张旭龙可以另行向汤加丽主张付酬,汤加丽应当向其付酬。她也从未否认应向张旭龙付酬,也多次向张旭龙表示愿意付酬,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我国有关正常许可使用摄影作品报酬的规定。
  朝阳法院认为:张旭龙许可汤加丽使用其作品,虽然双方未就报酬进行约定,但汤加丽作为作品的使用人仍应向张旭龙支付报酬;鉴于张旭龙提出的报酬数额缺乏合理依据,法院根据汤加丽使用作品的方式、幅数以及汤加丽因出版涉案一书获得的收益等因素,酌情判令汤加丽向张旭龙支付报酬十万元。
  汤加丽称本案还没有决定是否要上诉,在忙于演艺的同时,她并不想被拖进诉讼之累。她也多次流露出对张旭龙的感谢之情,表示张旭龙对其帮助很大。但张旭龙未经许可,把载有其肖像的照片用于公开展览和拍卖,以及在录像制品中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汤加丽准备随时提起其他民事诉讼。(作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 张辉)

  关注本案的同时,本刊认为:在人们法律意识提高的情况下,双方细化合同条款至关重要,这不仅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防止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切实加强证据意识,毕竟双方的举证情况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判决;虽是无意侵权,仍需承担法律责任,汤加丽案给那些善良的人们敲响了一记警钟。

下图是张旭龙,与汤加丽恩恩怨怨的人体摄影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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